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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你知道吗?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27 04:46:58     编辑: 格尔木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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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哪类人员属于未成年工?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招用未成年工有限制吗?

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就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工不能从事以下这些工作岗位




1

《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2

《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3

《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4

《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5

《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6

《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7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8

矿山井下作业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9

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10

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11

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12

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13

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3000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

连续负重每小时在6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15

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等强烈震动的作业;



16

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50次的流水作业;



17

锅炉司炉。




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招用未成年工需要注意的法律义务


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





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工作满1年;




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体检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招用未成年工实行登记制度




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




《未成年工登记表》




《未成年工登记证》



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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